深圳市宝安区总工会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区委和上级工会的指示;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二)、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组织和指导地方各级基层工会和产业工会工作。
(三)、根据区委和上级工会的要求,制订本会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和完善工会制度和民主制度
(四)、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参与决定本区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事件进行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五)、协助区委和区政府开展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职工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
(六)、依法调解劳动纠纷,协调劳动关系,参与劳动争议仲裁,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七)、通过监督、指导和服务,协助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组织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及其他群众性的技术协作、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等活动;组织劳动模范等先进的评比、推荐活动,做好劳动模范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九)、协助各级党组织考察、管理工会干部,开展工会干部培训工作;巩固发展工会组织,发展壮大工会会员队伍,抓好队伍建设。
(十)、协助政府做好下岗、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并代管退休职工工作。
(十一)、代表职工参政议政,指导并做好企事业单位推行民主管理、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和完善职代会制度,认真落实职代会“五权”,建设好“职工之家”。
(十二)、负责工会经费和资产的管理,完成上解经费任务,保护工会财产安全和正常增值。
(十三)、开展工会组织及职工对外交流活动,积极、稳妥地发展与港、澳、台地区以及其它国家友好工会的交往。
(十四)、承担工会社团法人及其证书的审查、登记、批准、发证、建档任务。
(十五)、承办区委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